結構膠的使用年限
作者:巧力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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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結構用的結構膠粘劑,其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當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時,宜為30 年;
2.當用于新建工程(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)時應為50 年;

3.當結構膠到達設計使用年限時,若其膠粘能力經鑒定未發現有明顯退化者,允許適當延長其使用年限,但延長的年限須由鑒定機構通過檢測,會同建筑產權人共同確定。
結構膠粘劑的使用年限,在一定范圍內,是可以根據其聽采用的主粘料、固化劑、改性材和其他添加劑進行設計的。目前加固常用的結構膠,一般是按30年使用年限設計的。因此,若要進一步提高其使用年限,則應進行專門設計,并應按本規范的要求通過專項的檢驗與鑒定。為了保證新建工程使用結構膠的安全,凡通過該專項鑒定的結構膠,在供應時均應出具“可安全工作50 年”的質量保證書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本文關鍵詞:結構膠,環氧樹脂結構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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